中華民國刑法|第 5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