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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6-1 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6-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12

內容

生質燃料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 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 B100 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 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含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原料、數量及用途、原料來源國及該國生產廠商。 二、B100 生質柴油預定銷售對象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交易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