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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12

內容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國外生產地點。 二、輸入方式。 三、計畫輸入量。 四、銷售計畫。 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六、品質管制計畫。 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條及前二條規定申請之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律條文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