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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3-12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國外生產地點。 二、輸入方式。...

📝 內容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國外生產地點。
二、輸入方式。
三、計畫輸入量。
四、銷售計畫。
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六、品質管制計畫。
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條及前二條規定申請之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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