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7-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12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 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 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 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