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