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石油處置措施前,應先擬訂實施期間及措施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實施;其原因消滅時,應公告解除,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