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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石油處置措施前,應先擬訂實施期間及措施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實施;其原因消滅時,應公告解除,並報請...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石油處置措施前,應先擬訂實施期間及措施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實施;其原因消滅時,應公告解除,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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