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 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