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釋出政府儲油。 前項政府儲油釋出方式,得採公開標售,或委託石油業者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價格供銷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