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得實施下列配售措施: 一、限制每日售油(氣)之數量。 二、限制售油(氣)之營業時間。 三、排定機動車輛使用人購買車用燃料之日期及每次加油(氣)量。 四、其他管制。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對於為機動車輛加注車用燃料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救護車、消防車、軍用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經政府徵調之民間車輛。 二、政府機關及外國駐華機構之公務用汽、機車。 三、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四、營業貨車。 五、營業小客車。 六、機車。 七、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