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家庭用戶。 二、加氣站。 三、商業用戶。 四、工業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