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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7 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02

內容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船舶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 一、國內外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應由經營船舶之業者或代理人依船舶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填具客貨運船舶用油申請書,檢同船舶國籍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送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及實際需油量簽證後,辦理配購。國際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必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國外港口所需油量。 二、海事工程船及公務用船舶用油,準用前款之規定。 三、漁業動力用油,由當地漁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辦理配購。 四、其他船舶用油,準用第二十條第三款一般用油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