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