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3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