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9-08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