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9-08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氣)槽內容積總和達下列規定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一、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 二、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