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9-08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依安全檢查表實施每月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