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9-08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檢查其設施,所有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