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開關及作為開關用斷路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有突出柄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斷路器,若其極數適合要求者,得作為開關使用。 二、所有開關應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且方便操作之處。操作開關如手捺開關,應儘量將數個集中一處。 三、開關裝設高度應使其操作最高位置距離地面或工作平台不超過二米。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熔線開關及斷路器裝設於匯流排槽,且有可從地面操作開關之把手等裝置者,得與匯流排槽相同之高度。 (二)可用操作桿操作之隔離開關得裝設在較高之高度。 四、一般型多極手捺開關不得由二個以上分路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