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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2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開關及斷路器應明確指示其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垂直裝設於配電盤或配電箱內,其操作鍵向上時,應表示閉合位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垂直之雙投開關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者,皆表示閉合位置。 二、匯流排槽裝設分接開關者,其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表示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開關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應有明顯標識,並於地面或操作點處可視及。 單切手捺開關之裝設應使電路啟斷或閉合時有明顯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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