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額定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最小幹線容量,且應標明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