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標識: (一)每一電路應有標明其確實用途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二)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有標明備用之標識。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內應配置單線圖或結線圖,並在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標明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應有標明電源回路名稱之明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