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燈具線及分接導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不得作為分路之導線使用。 前項分接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