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照明燈具電源導線之裝設及絕緣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加以固定,並使其絕緣不致遭受割傷或磨損。 二、導線通過金屬物體時,應有保護使其絕緣不致遭受磨損。 三、在燈具支架或吊桿內,導線不得接續或分接。 四、裝設燈具應避免非必要之導線接續或分接。 五、燈具之燈串及其可移動或可撓部分之配線,應採用絞線。 六、導線之配置不得使燈具重量或可移動部分對導線產生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