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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2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以可撓軟線連接之燈座及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座: (一)金屬燈座入口應裝設絕緣護套。 (二)燈座入口之線孔大小應適合可撓軟線線徑,且表面應為平滑狀。 (三)護套孔直徑為七毫米者,得裝設於普通垂吊用可撓軟線;直徑為十一毫米者,得裝設於加強型可撓軟線。 二、放電管燈及LED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可撓軟線連接: (一)燈具設置在出線盒或匯流排槽之正下方。 (二)連接之可撓軟線皆為可視及,且不致遭受應力或外力損傷。 (三)可撓軟線終端接於接地型附接插頭或匯流排槽插頭,或廠製連接接頭,或具有應力釋放裝置之燈具組件及燈罩。 三、大型螺旋燈座之放電管燈得以可撓軟線連接於五十安培以下之分路。其插座及附接插頭之額定得小於分路額定惟不小於燈具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四、凸緣型表面開口(flanged surface inlet)之放電管燈得由具連接器之懸吊式可撓軟線連接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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