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幹線及分路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在七十五毫米以內者,其導線絕緣溫度額定不得小於攝氏九十度。但照明燈具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另有適合之絕緣溫度者,從其指示辦理。 嵌入式照明燈具電源導線之絕緣應採用能承受燈具運轉溫度者。分路之導線絕緣能承受燈具運轉溫度者,得連接至該燈具之接線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