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結構框架應互相固定,並以適當間隔牢固裝設於建築物結構上。 二、燈具之固定螺栓應採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