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 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 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