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屋外照明配線之最小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 (一)架空跨距十五米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五米至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八平方毫米。 (三)架空跨距超過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四)附有吊線裝置時,兩支撐點距離不限制,得採用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 (五)吊線兩端支撐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二、節慶彩燈照明: (一)除採用吊線支撐外,用於燈串照明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二米時,導線應由吊線支撐。 (三)吊線應由拉線礙子支撐。 (四)導線或吊線不得附掛於火災逃生門、落水管或給排水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