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配線,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距離地面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纜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三米以上。 二、電纜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或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三‧七米以上。 三、電纜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或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四‧五米以上。 四、電纜跨越非住宅區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或果園之車道,或有車輛通行之其他區域:五‧五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