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為三百伏特以下: 一、燈具裝設於建築物外、電桿或鐵塔上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為非螺紋型燈座或維修時不露出帶電部分者不受前段高度規定限制。 二、燈具裝設於距離門窗、陽台或安全門梯九百毫米以上。 三、供公眾使用之路燈裝設於人行道距離地面高度三‧五米以上,或裝設於車輛通行道距離地面高度四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