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用電器具不得露出帶電部分。但電爐之電熱線及其他類似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