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用電器具分路額定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用分路: (一)專用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額定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三款規定。 (二)除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外,連續運轉之用電器具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一‧二五倍。 二、分路同時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負載者,其額定應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