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固定式電暖器分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二具以上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其額定應為三十安培以下。 二、單一住宅以外場所裝設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者,得由額定五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 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