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壓在三十伏特以下,並採用隔離變壓器及相關設備組成之特別低壓設施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隔離變壓器應以二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且一次側電壓在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輸出電路最大額定為三十伏特及二十五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