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特別低壓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低壓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特別低壓線路裝設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應以導線管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