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0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位置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維修作業。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護措施使其產生之火花不會引燃鄰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設於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飛絮等危險場所,應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