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大於製造廠家標示於設備之額定。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連續責務電動機過載保護之規定者,電動機分路短路、接地故障及過載保護,得合併為單一保護裝置。 熔線作為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其熔線座大小不得小於表二二○規定之熔線安培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