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