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3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所有電動機應有適用之操作器(C)。 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如計時電動機或類似用電器具,於運轉時不因過載或起動失敗而導致損壞者,得以分路之隔離設備作為操作器。 三分之一馬力以下可攜式電動機得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作為操作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