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4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制,否則應採用降壓型或限流型操作器: 一、二百二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十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百八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十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制者,不得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