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機及操作器之暴露帶電部分端電壓在五十伏特以上者,應以封閉箱體或下列方式加以防護: 一、裝設於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或封閉空間。 二、裝設於可防止非合格人員接近之陽台、走廊或平台。 三、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之處。 運轉時端電壓五十伏特以上之固定式電動機終端托架內有換向器、集電器及電刷,且不與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電源電路相連者,其端子間帶電部分得免另加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