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機及操作器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特定情況下採用絕緣、隔離或防護等措施者,得替代電動機之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