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低壓電容器應有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斷電後,釋放殘餘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餘電壓應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餘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