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低壓電容器容量之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之容量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斷電源。 三、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者,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若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