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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9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289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

📝 內容

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物體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熱裝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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