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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1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291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

📝 內容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
(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該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三)以琺瑯作防腐蝕保護者,不得裝設於室外或潮濕場所。
(四)有防腐蝕保護者,得裝設於混凝土內或直埋地下。
二、非金屬器材:
(一)裝設於陽光直接照射處,應具耐日照特性者。
(二)裝設於有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應具耐化學特性者。
三、潮濕場所暴露之全部配線包含線盒、配件、管槽及電纜架,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但非金屬管槽、線盒及配件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類似表面,或線盒、配件為不鏽鋼材質者,不在此限。
四、線盒及連接配件等不得有濕氣滲入,否則應採用防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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