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7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