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7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