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8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