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8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